第179章(1 / 2)

可是该案困难重重,虽然是性/侵杀人案,凶手却没有在被害人身上遗留下精/斑、体/液等物质,也没有找到指纹血液等可以证明凶手身份的关键证据。

当然证据吧,也不能说完全没有。但主要就是蒙在三名死者脸上的这个黑色塑料袋。

负责该案的警察曾经反复多次来回检查,案发现场遗留下的三个塑料袋上,里外都没有印刷字样,也就是没有任何本身的特征。

经检查,这种由回收塑料制作而成的黑色塑料袋,主要就是作为垃圾袋使用。但也有很多摊贩,当做购物袋,盛装不直接入口的物品来使用。每家塑料制品厂,该类产品的发售量都极为巨大,产品大同小异,可以说根本没有特征,也无法追查。

而遗留在黑色塑料袋表面上的血渍,经过法医及痕检检查,除了被害人遗留下的少量血迹之外,上面画符一样的字迹,不是人血,而是鱼血,属于某些海洋鱼类。

除此之外,在发现第三起案件死者的前一天,也就是2001年8月17号,在抛尸地灵庄村附近,有目击者看到,一辆深蓝色的小货车经过,但是却没有看见车牌。

由此,办案民警分析,凶手可能是一个打鱼的渔民或者是鱼虾贩子,这样的人容易接触鱼血,购买小货车也是为了能够更迅速的运送货物,保证海鲜产品的新鲜。

但是,崇明当地四面环海,本地青壮年劳力中,很多人都以开办养殖鱼塘,打鱼贩鱼出生,想要进一步确定嫌疑人,缩小范围圈,比较困难。

当时主理此案的崇明区刑侦队长,就将发现三名死者的三个地方,连成一片,作为中心区域,展开地毯式搜索,排查嫌疑人。

第四起案件的发生,虽然叫干警们非常痛心,但也多了一次,抓获这个血债累累的凶犯的机会。

因为这次发现第四名死者的魏庄村,就在这一片重点区域里。

据死者李某某某家属反映,前一晚女生没有回到家中,家长已经报警。第二天早上,学生上学时经过,发现李某某某的尸体之后报警。

崇明警方接警后迅速出警,除了死者尸体,还在现场找到了被害人散落的书包书本,衣服和水壶等物。

死者阴//部有新的撕裂伤,法医认定死者生前遭到强/爆。可还是没有找到精//斑等DNA物质,现场也没有找到作为凶器的麻绳和砖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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