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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章(2 / 2)

但后来,不冷静的,反而是他。

第二天夜里,刘恩恩自杀了。

他家,还留着一ko水井。

虽然加盖上锁了,但聪颖的她找到了钥匙。

她趁爸妈都睡着之后,偷偷打开水井,跳了下去。

井旁,只留下了一张纸。

上面用工整的字迹,写下了她跳井的原因:

「我活得不好,我活着也不好,可能我死了的话,爸爸妈妈,Gan爷爷,你们会活得好一点了。」

她才 7 岁,她识的字不多,许多字,还是用拼音拼出来的。

但仍然是,工工整整。

当刘志雄跟叶青娥从井里打捞出她的尸体之时,她早就没了气息。

而听到哭声赶过来的江建民,心也凉了半截。

法律保护那些恶魔,到底是对是错?

他心里,已经有了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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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完这个事q,江建民缓缓吐出一句话:

「同志,这个事,你就不要管了。」

对我来说,这句话就像放屁。

「我倒是不想管,但你们犯法了知道吗?死了多少个人了,怎么能不管?我戴上这枚警徽,就是个执法者,我就要对法律负责。」

「法律?你说法律,我都想笑……」

但是,江建民没有笑。

他只是继续缓缓地说着话:

「叶青娥犯法吗?刘志雄犯不犯法?他们该怎么判,需要我告诉你吗?」

我没想到的是,他居然这么猖狂。

我更没想到的是,他对整件事中细节的把控,已经超出我的意料之外了。

「刘志雄的ce祸案件,适用于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:违反jao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big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So重big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」

江建民瞥了我一眼,继续说道:

「其中,行为人开cezuang死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,zuang死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,法院会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在这个事故中,责任应该是对半开的,也就是说,刘志雄,最多三年。」

我居然无话可说。

「而叶青娥的案件,就更清晰了,适用《刑法》第十八条:【spical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】,j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,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。」

我憋着一ko气,一句话都说不出来。

因为他所说的每一句,都是对的。

而说完刘志雄跟叶青娥,他还继续有话说。

「我还想说一个法律,你知道这个吗?」江建民扭过头去,声调微微降了下来,「同样是《刑法》第十七条,这条法律几乎可以推定为,不满 14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,都不构成犯罪。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,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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